2008年9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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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小区夜巡遭遇车祸身亡 小区交通事故勿成居民之痛
通讯员 李良军 本报记者 余春红

  9月4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止审理。此起事故发生在一小区内,事故发生近两个月后,受害人死亡。为此,警方接到报案后介入调查,原先启动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当事人申请下只能中止。
  此案的发生再次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关注的问题,那就是,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隐患却不断成为居民的心头之痛,如何保障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成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保安夜巡时被撞
  今年6月30日晚9时许,金华某小区保安徐某骑自行车开始在小区内巡逻。就在他骑到该小区9幢西侧道路时,迎面过来一辆小轿车,因道路狭窄,双方在相遇的一瞬间都无法躲避,于是自行车和汽车发生刮擦。徐某的自行车碰到了汽车驾驶座一侧的车门和反光镜,徐某当即人仰车翻,头部着地。
  车祸发生后,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医生初步检查,没有发现徐某有严重外伤,当时徐某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适,医院没有给徐某作进一步检查,也没有配药。当晚,徐某与车主金某协商后,由金某付了120救护车的出车费,徐某回到小区继续值班。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一早,徐某口吐白沫倒在值班室。徐某再次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徐某头部内出血,当即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但是在入院抢救55天后,徐某最终还是撒手人寰,于8月24日去世。
  
  家属索赔诉讼暂时中止
  徐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赔偿协商也在徐某家属和车主金某之间进行。但由于双方无法就医药费等费用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徐某家属就以徐某名义于7月20日将金某及金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婺城区法院,要求金某赔偿有关经济损失2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起诉后不久,徐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徐某家属在第一时间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徐某家属也向婺城区法院提出变更原告及中止审理的申请。经审查,法院于9月4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畴。但该法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为此,徐某一案还有待于警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提醒司机的是,在小区内行车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小区交通安全面临挑战
  目前,随着私家车不断增多,小区交通问题成了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隐患。徐某一案就很有代表性,类似的事故近年来也时常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小区内道路狭窄,人车混行的客观原因以及驾驶车辆人员本身安全意识不强的主观原因之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小区内部交通管制的缺陷是个重要的方面。   
  对此,有市民建议,要使小区内部的交通更有序、更安全,在设计小区之初,就应该考虑到交通问题,设置专用车道,避免人车混行的局面,以减少隐患。对现已建成的小区,物管、居委会、业委会等应该履行好小区内部管理的职责,设置车道线、限速牌等设施。
  同时也有人提出,小区内部的道路虽不属于交通法规中的“道路”范畴,但小区内部交通秩序的管理依靠小区本身还不够,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监管。
  在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小区,限速是一个主要的管理手段。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对小区道路行车速度进行规定,但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20公里。具体到哪一个小区,限速往往由小区自己说了算,有限速5公里,有限速10公里,也有限速15公里的。对此,小区如何更科学地根据自身实际设置时速要求的问题又摆在面前,这同样需要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